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客车。

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车辆租赁服务是指向用户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并且按照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