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