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十二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位,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停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使用人停放车辆,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停车位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按月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