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四十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鼓励业主大会采用招投标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采取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通过本市统一的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进行招标。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