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

鼓励业主大会采用招投标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采取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通过本市统一的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进行招标。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