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九条有效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业主委员会应当拟订选聘方案。选聘方案应当包括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状况、专业管理人员的配备、管理实绩要求、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和选聘方式等内容。选聘方案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