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七条有效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物业服务项目经理承接物业管理区域数量和建筑面积的规范,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