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依法调解本地区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