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二十二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日常运作规范等培训。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