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确定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并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