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有效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

(四)利用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六)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