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二)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施工单位没有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的;(三)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的。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