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五十八条有效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在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指导和监督下,协助开展监督检查、隐患举报查处、劝阻和纠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管理、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履行职责时,应当统一着装、携带证件、佩戴统一标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