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在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指导和监督下,协助开展监督检查、隐患举报查处、劝阻和纠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管理、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履行职责时,应当统一着装、携带证件、佩戴统一标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