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五十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消防规划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固定营房,配备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基层消防安全组织。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