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产权人、使用人在出租厂房、仓库、高层公共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提供符合相应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或者场所,并事先告知承租人建筑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承租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使用租赁的建筑或者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