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在完成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报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