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本市消防技术标准。国家和本市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或者拟采用特殊消防技术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配备消防设计审核人员并建立消防设计自审制度。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