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九章 法治保障第八十五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