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
有效行政机关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涉企政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行政策科学性、合理性、协调性、稳定性、出台时机评估;对涉及贸易、投资等相关管理活动的,评估是否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协议;
(二)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不同所有制、不同组织形式、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区域市场主体以及协会、商会的意见;
(四)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五)设置不少于六十日的适应调整期,涉及国家安全和出台后确需立即执行的除外;
(六)需要制定配套规定的,明确配套规定的制定时限,时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要求。
鼓励跨行政区域按照规定联合发布统一监管政策及标准规范。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