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创新支持第六十五条有效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定期发布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建立示范应用基地,健全保险补偿、应用奖励等激励保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国有企业应当加大对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采购力度,提高采购份额。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