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创新支持第六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创新体系,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机制,支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支持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行业协会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