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探索完善数据权益、价格形成、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的制度,推进数据分类分级使用和市场化交易,强化高质量数据要素供给。

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数据等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培育数据加工、应用企业以及数据经纪、数据安全审计、数据公证、数据托管、数据资产评估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促进数据高效流通和安全交易。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