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坚持有事必应、无事不扰,在基本政务服务便捷化基础上,整合政务服务、社会服务和市场服务功能,构建增值服务体系,为市场主体提供精准化、个性化衍生服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