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要素支撑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完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补偿机制,降低担保费率,提高对中小微企业和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的支持力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不得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