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依法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超期限滞留保证金、限制保证金缴纳方式,不得向市场主体变相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