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