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相关经营许可机关应当实施市场主体注销便利化改革,建立税务注销预检机制,优化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前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