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浙江)应当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结果互认、共享和同步更新机制。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并完成信用修复的市场主体,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终止实施惩戒和重点监管措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