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电梯应急救援依法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电梯应急救援机制和能力建设,加强救援信息共享和专业技能培训,推动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等组织提高社会互助救援能力。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