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教育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对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