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实施情况纳入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体系,由教育督导机构进行专项督导并依法公布督导结果。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