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对配建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或未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建设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住宅建设项目配建幼儿园未经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