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配建和移交等,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