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城市拆迁、旧区改建时,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做好新建、改建、扩建、增容工作。原有面积低于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的,在拆迁改造时予以优先补足建设用地。老旧小区拆迁改造、机关事业单位腾退的用地,应当统筹考虑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