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工业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晋西太德塬生态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