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晋西太德塬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面积,可以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