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畜禽粪污染资源化利用的技术指导,支持畜禽粪污处理、利用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