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禁牧封育、退耕还林还草、植树造林、水土保持、河湖沟坝整治等措施,提升植被覆盖率,增强保土蓄水能力,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和自然修复。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