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和维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二)未按照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三)缓报、隐瞒、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