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和维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三)缓报、隐瞒、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