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