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居民二次供水第四十六条有效居民二次供水水质出现异常时,管理和维护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停止供水并告知用户,采取临时供水措施,向城市供水、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方可恢复供水。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