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居民二次供水第四十五条有效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和维护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水质检测,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对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管理和维护单位应当于清洗消毒三日前在供水区域内发布公告,并在清洗消毒后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检测结果应当在供水区域内予以公示。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