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居民二次供水第四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安全,不得阻挠、妨碍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不得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