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安全,不得阻挠、妨碍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不得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居民二次供水设施。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