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咨询、投诉处理机制,设置供水服务热线,二十四小时接受用户咨询、求助及投诉,并与政务服务热线联动;受理用户咨询与投诉后应当在两小时内作出答复,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对处理期限内不能解决的,应当向用户说明原因,提出处理方案,并在承诺时限内处理完毕。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