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后,由市人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验收;未经市人防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防空地下室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