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二章 防空地下室的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建设单位需要变更防空地下室设计的,一般性技术变更,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少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的防护标准。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