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防空地下室工程应当按照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规模、防护要求和使用效能进行设计,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设计标准。

防空地下室工程的出入口以及采光、采暖、通风、防火、供电、照明、给排水、噪声处理等设计,应当采取相应措施符合平时使用的要求,并在设计中同步完成。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