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处未完成植树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