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由绿化委员会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完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处未完成植树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