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

各单位应当按期向绿化委员会报送义务植树登记卡,并由绿化委员会对义务植树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未完成任务的,应当予以补种。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