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煤矿安全监察第五十一条有效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监察;对事故多发地区,应当实施重点监察。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的全面监察或者重点监察。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